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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RCD认证是欧盟针对游艇产品进入欧洲经济区(EEA)市场的一种强制性认证,以下是游艇RCD认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产品要求:
适用范围:游艇长度需在 2.5 米至 24 米之间,包括用于运动游乐目的的船,如出租或用于游乐训练的游乐船,以及部分船上备件,如船内或船尾发动机的点燃保护设备、外挂发动机的起动保护设备、方向盘、操纵机构、电缆组件、安装的舱口盖和舷窗等。
安全要求:
船体鉴定:确保船体结构稳固,能承受正常使用及预期外力。
建造者铭牌:须有清晰、永久的建造者铭牌,包含必要信息。
跌落保护和重新装船方法:配备防止人员从船上跌落的设施,以及方便人员在落水后重新回到船上的方法。
主操作位置视野:主操作位置要有良好视野,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周围环境。
结构:游艇的整体结构要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能抵御设计条件下的风浪。
稳定性和超高:具备足够稳定性,防止在航行中发生侧翻等危险,且有适当的超高设计,避免在恶劣海况下被淹没。
浮力和下水:保证有足够浮力,下水方式要安全可靠。
船体、甲板和上部结构通路:船上各部分之间的通路要安全、畅通,便于人员在船上活动。
淹没:考虑到可能的淹没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制造商最大推荐装载:明确制造商推荐的最大装载量,防止超载影响安全。
救生艇容积:若配备救生艇,其容积要满足船上人员的救生需求。
逃生:设置合理的逃生通道和设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迅速安全撤离。
锚、停泊处和曳引:锚、停泊设备和曳引装置要符合安全标准,能保证船舶在停泊和曳引时的安全。
发动机和发动机空间:发动机安装要牢固,发动机空间要通风良好,便于维护和操作,且有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燃料系统:燃料系统要安全可靠,防止燃料泄漏、起火等危险,包括燃料储存、输送和加注等环节。
电子系统:电子系统要能正常工作,具备良好的绝缘和接地,防止电气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气体系统:若有气体系统,如液化气系统,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防止气体泄漏和爆炸。
消防保护: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泵等,且布置合理,便于取用。
导航灯:安装符合标准的导航灯,保证在夜间或能见度不良时能正确显示船舶的位置和航行状态。
放电保护:采取措施防止电气设备放电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伤害。
环保要求:游艇须符合环保标准,特别是排放标准,以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技术文件要求:
组件、组件、电路等的工作图纸和图表。
理解指定图纸和图表以及操作产品所必需的说明和解释。
适用的标准清单。
描述为满足标准的基本要求而作出的决定。
根据相关要求的测试报告或稳定性计算。
关于安全浮力的基本要求相关文件。
废气排放测试报告,确认符合相关基本要求。
制造商要求:
欧盟授权代表:如果游艇制造商位于非欧盟国家,必须指定欧盟内的授权代表,以确保符合 RCD 指令的要求。
质量体系:制造商需建立质量体系,确保产品生产过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若申请特定认证模式,如 D、E、H 模式,会对质量体系有更严格要求,分别参考 ISO9003、9002、9001 的要求。
认证模式选择:
根据游艇的型式、设计类别及艇长选择合适的认证模式,如 Aa、B + C、B + D、B + E、B + F、G 或 H 模式。例如,船体长 2.5 米至 12 米的游艇,可选择工厂内部生产控制 + 产品检验(A1 模式),或者 EC 型式检验(B 模式),补充型式符合性声明(C 模式)等;船体长 12 米至 24 米的游艇,通常选择 EC 型式检验(B 模式),补充型式符合性声明(C 模式)等。
满足以上条件后,制造商的产品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若达到要求,可获得《CE 合格声明书》,并在产品上加贴 CE 标志,从而可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