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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机械在欧盟属于危险机械吗?

2026-04-20

要判断你的机械在欧盟是否属于“危险机械”,核心依据是欧盟《机械指令 2006/42/EC》的附录 IV(Annex IV)。这份清单明确列出了 23 类被认定为高风险、需要接受更严格监管的机械和安全部件。

一、核心判定规则

欧盟 “危险机械”= 机械指令 2006/42/EC Annex IV 明确列出的高风险机械,不是按 “看起来危险” 自行判断。

不在 Annex IV 里 → 普通机械,可做制造商自我声明(Module A),无需公告机构(NB)第三方认证。

在 Annex IV 里 → 危险机械,必须由欧盟公告机构(NB)做 Module B+D/B+F/B+C2 等第三方型式检验 + 生产管控,仅自我声明无效、无法清关上市。

在机械指令附录四(Annex IV)中,详细列出了欧盟认为是高风险的机器及安全零部件,这些机器或部件称之为危险机械。

二、以下是机械指令(MD)附录 IV 规定的危险机械:

① 用于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及类似材料的圆锯(单刀片或多刀片):

切割时刀具不移动的锯床,有固定床身、工件手工进给或可卸动力进给。

切割时刀具不移动的锯床,有手控的往复式锯台或锯座。

切割时刀具不移动的锯床,内设机械式工件进给装置,手工装载和(或)卸载工件;

切割时刀具移动的锯床,刀片由机械移动,手工装载和(或)卸载工件。

② 手工进料木工平面刨床。

③ 内置机械进给装置的单面装潢划线盘,手工装载和(或)卸载木工。

④ 手工装载和(或)卸载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及类似材料的带锯,包括下列种类:

切割时刀刃固定的锯床,有固定或可往复移动的床或支撑工件;

锯床集成刀刃于可往复移动的车架上。

⑤ 1~4 和 7 所述类型的、用于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的组合式机械。

⑥ 手工进料多刀夹木工制榫机。

⑦ 用于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的手工进料立轴造型机。

⑧ 木工用手提链锯。

⑨ 手工装载和(或)卸载的金属冷加工用压床(包括弯板机),其可动工件的行程可达 6mm 以上,移动速度超过 30mm/s。

⑩ 手工上下料的注塑或压塑塑料制模机。

⑪ 手工上下料的注塑或压塑橡胶制模机。

⑫ 以下各类用于地下工作的机械:

机车及司刹车;

液力传动的顶架;

⑬ 装有压实机构的用人工装载方式收集家庭垃圾的卡车。

⑭ 包括防护装置在内的可拆卸机械传输装置。

⑮ 可拆卸机械传输装置的防护装置。

⑯ 维修车辆用的升降设备。

⑰ 存在从 3m 以上垂直高度跌落危险的载人或载人和货物的升降设备。

⑱ 便携式弹药推进固定装置和其他冲击机械。

⑲ 感测人员存在的保护装置。

⑳ 用于保护本附录 9、10、11 所述机械防护的动力操作联锁可移动保护装置。

㉑ 确保安全功能的逻辑单元。

㉒ 防倾翻装置(ROPS)。

㉓ 物体跌落防护罩(FOPS)。

重要提示:不在清单内 ≠ 无风险:如果您的机械不在上述 23 类清单中,它属于“普通机械”。您可以进行自我符合性声明(内部生产控制),但仍需确保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EHSR)并完成风险评估。

认证差异:危险机械必须通过公告机构的审核(如 EC 型式检验),而普通机械通常可由制造商自行完成认证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