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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TC 010/2011机械设备EAC认证要求

2026-10-23

TP TC 010/2011《机械和设备安全》是欧亚经济联盟机械领域覆盖面最广的一部技术法规,它把机械与设备投放市场前的符合性确认压缩成两条互斥的路径——认证或声明,这两条路径合起来,就是业内通常所说的 EAC 认证。设备只有完成 EAC 认证,才能加贴 EAC 标志进入成员国市场。本文按"法规边界—技术底座—路径选择—文件与流程—标识与要求—常见问题"的顺序拆解这部法规。

010机械产品

一、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规

TP TC 010/2011《机械和设备安全》(О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машин и оборудования)是欧亚经济联盟(EAEU,前身为海关联盟)在机械领域最基础、覆盖面最广的一部技术法规。它由海关联盟委员会 2011 年 10 月 18 日第 823 号决议批准,性质上属于强制性技术法规,而不是推荐性标准——凡是在联盟统一关税区境内投放市场的机械与设备,只要落入其适用范围,就必须满足其要求并通过符合性确认,也就是办理 EAC 认证,否则不得上市销售,也不得加贴 EAC 标志。

法规的规制对象不是"销售环节",而是全生命周期:从设计(开发)、制造、安装、调试,到使用、储存、运输、销售乃至报废处置,都设定了"最低必要"的安全要求——这也是 EAC 认证审查一台设备时贯穿全生命周期的基本逻辑。其立法目的写得很明确——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财产、环境、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并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TP TC 010 并不是孤立适用的。法规第 1 条第 3 款和第 6 款规定:如果其他海关联盟/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对该设备所引发的风险另有规定,则设备必须同时满足这些法规。实务中,一台带电的工业设备往往同时落入 TP TC 004/2011(低压设备安全)和 TP TC 020/2011(电磁兼容)的管辖;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要叠加 TP TC 012/2011;带压力的容器则可能涉及 TP TC 032/2011。EAC 认证方案的设计,第一步就是把这套"法规叠加关系"理清楚。

二、适用边界:哪些设备要做,哪些不做

这一章按三步划定边界:先看适用前提,再看排除清单,最后看三类免于符合性确认的例外。

2.1 适用前提

法规适用于在联盟统一关税区投放市场的机械和(或)设备,且以"已识别出危险类型、并在附录 1 和附录 2 中规定了消除或降低该危险的要求"为适用前提。换言之,判断一台产品是否需要办理 EAC 认证,本质上是两步:先做危险源识别,再看附录里有没有对应要求。

法规第 1 条第 7 款还给出了识别(идентификация)的方法:将具体设备与样品或其描述进行比对,比对依据可以是法规第 6 条所指的标准、分类目录、规格书与图纸、技术条件、使用文件。这一步在实务中经常被忽略,但它决定了后续 EAC 认证中引用哪些标准、做哪些试验。

2.2 明确的排除清单

以下设备不适用 TP TC 010,自然也不在 EAC 认证的范围内:

与通信网络完整性和无线电频谱使用相关的设备;

医疗用途、与患者直接接触的设备(X 射线、诊断、治疗、骨科、牙科、外科设备);

专为核能领域设计制造的设备(通用工业设备用于核能领域时,在不与核与辐射安全要求冲突的部分适用);

轮式车辆(但其上安装的机械和设备仍适用);

海洋与内河运输工具(船舶与浮动设施,含其上使用的机械);

航空器与航天器;

铁路机车车辆及专为铁路运输设计的设备,以及地铁;

游乐设施(已由 TP EAEU 038/2016 单独规制);

武器装备与军事技术;

专供残障人士使用的机械与设备;

农业与林业拖拉机及其挂车(由 TP TC 031/2012 规制,但其上安装的设备仍适用);

钻井平台(含其上使用的机械除外)。

2.3 三类免于符合性确认的情形

法规第 7 条明确规定,以下三类不进行符合性确认:二手(已使用过)的设备、制造商自用而制造的设备、以及用于维修(保养)的零部件与备件。这三条例外对中国出口商意义重大——它意味着"翻新机""样机自用""售后备件"在 EAC 认证路径上与新品完全不同,不能简单套用新品证书。

三、合规的技术底座:安全论证文件

TP TC 010 有一个在欧盟 CE 体系里没有完全对应物的核心文件——安全论证(обоснование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法规把它定义为:包含风险分析,以及来自设计、使用、工艺文件中关于"最低必要安全措施"的信息,随设备贯穿全生命周期,并在大修后补充使用阶段的风险评估结果。

这份文件是 EAC 认证文件包的第一项,也是俄语区审核人员最爱查、中国企业最容易交白卷的一项。没有它,EAC 认证在技术层面就无从谈起。它至少应回答三个问题:识别出了哪些危险;针对每项危险采取了什么设计与管理措施;剩余风险如何告知用户。法规第 4 条同时要求,设计阶段必须确定"可允许风险(допустимый риск)",并通过充分的研发试验、材料选型、极限状态判据、规定的使用寿命/资源/维护周期等手段把风险控制在该水平之下;当风险无法通过设计消除时,必须在说明书中写明使用限制或安全措施警告。

四、EAC 认证的两条路径:认证还是声明

两条路径法律效力相同,差别在适用对象与证据来源;分界依据是产品落在附录 3 的哪一份清单,而清单之外还留了一个转换的口子。

4.1 法律效力相同,适用对象不同

法规第 8 条规定,EAC 认证采取两种形式:

认证(сертификация)——由列入联盟统一认证机构与检测实验室名录的认可认证机构实施;

声明(декларирование)——由申请人基于自有证据,和/或借助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取得的证据实施。

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整个关税区境内适用,且针对每一台(套)设备、在其使用寿命内有效。符合性声明或合格证书是证明设备符合本法规的唯一文件,其信息还必须写入设备的护照(паспорт)。

哪条路径适用,取决于产品是否落入附录 3 的两份清单:

清单

数量

典型产品

认证清单

15 类

家用木工机床;雪地沼泽车、雪地车及挂车;汽车与挂车车库设备;农业机械;园艺与林业用小型机械化机具(含电动);畜牧、家禽与饲料生产机械;机械化工具(含电动);油锯与电动链锯;商业与公共餐饮、厨房工艺设备;剥离清理与矿井支护设备(综采机、机械化支架、气动工具等);巷道掘进设备;井筒提升与矿井运输设备(刮板/带式输送机、卷扬机);凿岩钻孔与爆破装药设备;通风除尘设备(矿用风机、氧气压缩机);起重运输设备与起重机

声明清单

60 类

燃气轮机与燃气轮机组;引风机;破碎机;柴油发电机;吊具;输送机;电动钢丝绳/链条葫芦;无轨地面运输设备;化工与油气加工设备;聚合物加工设备;泵类设备;低温、压缩、制冷、气焊与气体净化设备;金属加工机床;锻压机械;木工设备(家用木工机床除外);铸造设备;焊接与热喷涂设备;工业拖拉机;叉车;自行车(儿童车除外);土方、水利与矿山机械;道路机械与拌合设备;建筑机械与建材工业设备;工业洗涤、干洗与染色设备;市政机械;工业风机与工业空调;轻工、纺织、化纤设备;食品、肉乳鱼加工设备;印刷设备;玻璃陶瓷与电缆工业设备;燃油/固体燃料采暖锅炉与燃烧器;刀具与磨具;工业管道阀门等

表 1 EAC 认证两条路径对应的两份清单

实务提示:两份清单在"商业、公共餐饮与厨房工艺设备"等个别表述上存在交叉,具体归类应按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与用途,与认证机构在立项阶段确认,不宜自行推定——EAC 认证路径一旦选错,后续测试与文件全部作废。

4.2 声明可以"升级"为认证

在 EAC 认证框架内,法规第 8 条第 5 款留了一个灵活口子:即使产品属于声明清单,申请人也可以自主决定改为认证,采用与声明方案等效的认证方案。这条在两种情况下特别有用:一是申请人自有证据不足(例如没有可用的型式试验报告);二是下游客户、招标方或海关对证书形式的接受度更高。

五、EAC 认证方案(схема)怎么选

方案的选择取决于生产形式(批量或批次)、证据链的完备程度,以及申请人自身的身份,下面分声明与认证两组说明。

5.1 声明方案

方案

适用对象

关键动作

1д

批量生产

组建文件包 → 生产控制 → 实验室(可为非认可实验室)测试 → 注册声明

2д

批次 / 单台

文件包 → 实验室测试 → 注册声明

3д

批量生产

文件包 → 生产控制 → 认可实验室测试 → 注册声明

4д

批次 / 单台

文件包 → 认可实验室测试 → 注册声明

5д

用于危险生产设施;安装前无法完成全部试验;未采用法规第 6 条标准(含创新产品)

文件包 → 生产控制 → 向认证机构申请型式研究(исследование типа)→ 取得型式证书 → 注册声明

6д

批量生产且制造商已通过管理体系认证

文件包(含体系证书)→ 生产控制 → 认可实验室测试 → 注册声明

表 2 EAC 认证的声明方案(д)

5д 方案值得单独说明:型式研究可以由认证机构用三种方式完成——以样品代表后续全部产品进行研究;审查提交的文件并对样品或关键(临界)部件做试验。型式研究通过后,认证机构按统一格式签发型式证书,该证书是声明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其中确认的声明要求可作为国家监督抽查时判定符合性的依据。

5.2 认证方案

方案

适用对象

关键动作

1с

批量生产

申请 → 认证机构取样 → 认可实验室测试 → 生产状态分析 → 发证 → 获证后监督检验(样品测试和/或生产状态分析)

3с

批次 / 单台

申请 → 认证机构或认可实验室取样 → 认可实验室测试 → 结果分析 → 发证(无生产状态分析、无监督检验)

9с

为联盟境内企业配套的限定批量

申请 → 仅对文件包进行分析 → 发证

表 3 EAC 认证的认证方案(с)

5.3 申请人资格:EAC 认证中最容易被卡住的一条

法规对"谁能当申请人"有明确限定:必须是按联盟成员国法律在该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且身份为制造商、销售方,或依据合同履行境外制造商职能并承担产品符合性责任的授权代表(лицо, выполняющее функции иностранного изготовителя)。

具体到方案:

1д、3д、5д、6д:制造商或境外制造商授权代表;

2д、4д:制造商、销售方或境外制造商授权代表;

1с、9с:制造商或境外制造商授权代表;

3с:制造商、销售方或境外制造商授权代表。

对中国制造商而言,这意味着不能以中国公司名义直接申请 EAC 认证,必须先在联盟某一成员国落一个法律主体(进口商/授权代表),由其在俄方统一注册簿中完成声明注册或接受证书。这个主体不是"挂名"——它要承担产品不符合法规时的责任。授权链条、责任划分和标签上的制造商/进口商信息,必须在项目启动前就设计好。

六、一份完整的 EAC 认证文件包

法规第 8 条第 10 款列明了 EAC 认证时应形成的文件包,这一清单可以直接当作准备工作的检查表:

安全论证(обоснование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技术条件(如有);

使用文件(说明书、护照等);

所采用的第 6 条标准清单(当制造商采用标准时);

合同(供货合同)或随货单据(适用于批次、单台);

制造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

已进行的研究资料(如有);

制造商、销售方、境外制造商授权代表和/或检测实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如有);

材料与零部件的合格证书或其试验报告(如有);

境外认证机构就该设备签发的合格证书(如有);

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明符合安全要求的文件(如有)。

关于证据材料的采信,法规第 10 条给出了判断标准:试验报告必须覆盖本法规对该具体产品的全部要求,且报告范围必须覆盖所申报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的证书或报告,只有在决定最终产品安全时才被采信;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必须覆盖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自愿性认证证书只有在已确认全部必要要求时才可作为辅助证据。这套标准同时也是 EAC 认证机构审核证据链的尺度。

七、EAC 认证的实施流程与时限

以批量生产的 EAC 认证(1с)为例,典型路径是:

法规与清单定位:确认适用 TP TC 010 及是否叠加 004/020/012 等,确认产品落在认证清单还是声明清单;

文件准备:按上一节 11 项清单组包,其中安全论证与俄文使用文件通常耗时最长;

提交申请:申请书中须载明申请人及制造商名称与地址、产品(及其组成)信息与识别特征(名称、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编码、制造依据的标准或技术条件、生产形式为批量或批次、合同信息等)、所采用的标准、以及拟采用的方案;

受理与签约:认证机构审查申请并作出是否可实施的决定,决定肯定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工作合同;

取样与测试:由认证机构(或认可实验室)取样,认可实验室按认证机构委托进行型式样品或单台产品试验并出具报告;

生产状态分析(1с):认证机构到制造商处实施,结果以报告(акт)形式固定;制造商已有经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时,机构评估该体系能否保证稳定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

发证与登记:全部检查通过后按统一格式签发合格证书,认证机构将证书信息录入联盟统一注册簿;结果为否定时,向申请人出具说明理由的拒绝决定。

EAC 认证在时限上有三条硬约束需要记住:

合格证书有效期:批量生产的产品不超过 5 年;批次产品不设有效期;

符合性声明有效期:不超过 5 年,自注册之日起生效;

文件保存:申请人必须自声明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保存声明及证据材料 10 年,并应国家监督机构要求提供。

此外,证书可以附带附件,列明证书覆盖的具体产品清单——当需要细化同类产品组的构成,或需要列明隶属于同一生产条件的大型集团下属工厂时使用。

八、标识:EAC 标志与铭牌信息

标识要求分两个层面:加贴于设备本体的 EAC 标志,以及铭牌与随机文件所承载的识别信息。

8.1 EAC 标志

符合 TP TC 010 并已取得 EAC 认证的设备,必须加贴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联盟)产品流通统一标志,即 EAC 标志。要点有四:

加贴时机是投放市场之前;

应加贴在每一台设备本体上,采用能在整个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可辨的方式;

只有在无法直接标注于设备时,才允许仅标注在包装和随附使用文件上;

只有当产品符合所有适用技术法规(且这些法规都要求加贴统一标志)时,才能加贴。一证一法规,EAC 认证不能跨法规替代。

未取得 EAC 认证的设备不得加贴 EAC 标志,也不得在联盟统一关税区投放市场。这是海关与市场监管部门最直观的执法抓手。

8.2 铭牌与随机文件

法规第 5 条对制造阶段提出了明确要求:设备必须有清晰、不易擦除的危险警示标识或符号;必须有清晰、耐久、易辨识的识别铭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称和/或商标、设备名称和/或代号(型式、牌号、型号,如有)、制造月份与年份。若因结构原因无法在设备本体标注,可仅在随附说明书中标注,但制造商名称/商标与产品名称/型号必须标注在包装上。

使用说明书(руководство по эксплуатации)须使用俄语及联盟成员国官方语言(当该国法律有此要求时);一般以纸质形式提供,可附电子版;非家用设备的说明书,制造商可选择仅提供电子版。说明书除上述铭牌信息外,还必须载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进口商的名称与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包含安全报废处置建议、以及达到规定资源或使用寿命后防止误用的措施。铭牌与说明书信息同 EAC 认证证书/声明所载内容的一致性,是审核与查验时的必查项。

九、EAC 认证技术安全要求的落点

附录 1 规定了通用安全要求,附录 2 对特定类别(自走式与移动机械、起重机械等)提出补充要求。从 EAC 认证的审核实践看,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维度:

控制系统是重中之重。控制系统须在所有规定工况和外部影响下保证安全;应能防止逻辑错误和人员误操作导致的危险;启动与停机后重启只能由启动按钮触发;每个系统必须配有可安全完全停机的控制装置,且停机控制优先于启动控制;急停装置须清晰可辨、易于接近、能快速无危险地停机、动作后保持停止位置、复位不得引起启动,并且必须是红色、形状尺寸区别于其他控制件。

机械与防护方面,需保证调整与维护时人员不暴露于危险;无法通过设计消除的危险须采取防护措施;设备须按说明书配齐安全调整、维护和正常使用所需的工具与附件;重量或尺寸不适合人工搬运的,须设置吊装装置或可适用标准吊具的结构。

人机工程与物理因素方面,须运用人机工程原则把不适、疲劳和心理紧张降到尽可能低的水平;设计阶段应确定噪声、次声、空气与接触超声、局部与全身振动、电磁场等物理因素的水平,以及有害物质释放水平。

移动机械的补充要求(附录 2)包括:驾驶位置视野、转向与制动、差速锁操作、坡道与倾覆稳定性、翻车保护装置(ROPS)与落物保护装置(FOPS)及变形限制空间、座椅约束系统、牵引与挂接装置、动力输出轴(PTO)全程防护等。上述条款在 EAC 认证的型式试验与生产状态分析中逐项对应,防护罩、急停、制动三类配置尤其容易被逐台核对。

十、EAC 认证常见不符合项与落地建议

结合法规条文与欧亚区实际审核习惯,在 EAC 认证中,中国出口企业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集中在六处:

申请人主体不合格:以中国公司名义直接申请,或在联盟境内找了主体但没有完整的授权与责任约定,导致 EAC 认证证书/声明在海关或招标环节被质疑;

安全论证缺位或形式化:只有一页纸的"风险评估",没有危险清单、没有对应措施、没有剩余风险告知,无法支撑技术判断;

说明书未本地化:只有英文或中文说明书,或俄文翻译遗漏了警示语、报废处置、授权代表联系方式。俄文说明书是 EAC 认证的硬性交付物,不是加分项;

铭牌信息不全:缺制造年月,或型号与证书/声明所载不一致;

路径选错:应做认证的产品(如农业机械、起重机、电动工具)走了声明;或声明清单产品在客户要求下需要认证却没有及时转换方案。本质是 EAC 认证路径判定错误;

样品与量产不一致:送检样机与出口机型在关键安全配置(防护罩、急停、制动)上存在差异,监督检验或海关查验时暴露。

对应的行动建议可以浓缩为一句话:先定法规边界,再定路径,最后才谈测试。具体做法是:立项阶段做一次法规适用性判定(含 004/020/012 等叠加法规);根据附录 3 明确认证或声明,并据此选择方案;把安全论证、俄文说明书、铭牌设计作为 EAC 认证与产品设计同步的三项交付物;在联盟境内落实申请主体与授权链条;证书或声明信息回写进产品护照,并建立 10 年档案。

十一、海关联盟 EAC 认证机构

上海沃证机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俄罗斯 RusCertific(EAC 认证机构代码 RA.RU.10AB71)和俄罗斯 VladSert(EAC 认证机构代码 RA.RU.10MO09)等的中国区服务中心,可申请海关联盟 EAC 认证(CUTR 认证),帮助企业取得 TP TC 010 的机械设备EAC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