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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0/EU-欧盟EMC新指令

2016-01-06

  新版电磁兼容EMC指令2014/30/EU发布于2014年3月29日的欧盟官方公报,2014年4月18日生效的。新版电磁兼容指令2014 /30/EU将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执行,旧的指令2004/108/EC也随之将被取代。随着指令更新,欧委会将根据新立法架构(NLF)执行电 磁兼容指令条例。

  新指令涵盖的产品包括新型投放于欧盟市场的产品,以及以不同形式供应的产品,包括远程销售类产品。但它并不适用于只能单独用于研究及开发设施等用途的特制评估套件。

  新指令明确列出各类型授权经营者,即生产商、授权代表、分销商、进口商及其有关产品之各自代表,于供应和销售链上的义务和责任。规定详细义务目 的在于使产品在直至最终用户的整个供应链过程中都需符合要求。投放产品到市场的经销营商承担主要责任,分销商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义务。经销营商在整个供应链 中的可追溯性应十分明确。例如,制造商名称、注册商品名、或注册商标标志和通讯地址应在产品上标注。

  产品上需清晰标注对应于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档的信息(如型号、序号批次)。生产商需编制技术文档,只有依据该技术文件,才能评估电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同时,技术文件也包括风险评估以及针对风险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生产商负责风险评估和针对具体风险采取的必要措施。

  新指令制订了合格评定机构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 通告的详细规定。当中详细指出通告机构应遵守的所有要求和义务。还详细指出公告机构 (Notified Bodies) 的所有要求、义务、申请、变更、运作、上诉和相互协调。

  新指令中特别提到,对于某些方面的基本要求,制造商可以选择通过内部生产控制方法(附件二),以减少申请合格评定程序。而对于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可基于内部生产控制方法(附件三),根据欧盟型式检验程序进行型式合格评定。

  新指令亦于技术文文件中,加入新要求:

  - 设计概念和制造图纸,以及组件方案、子组件、原理等;

  - 必要的描述和说明,以理解那些图纸和方案,以及理解该设备操作

  制造商应加贴CE标志于每一件个体设备上,以满足本指令的合适要求。而制造商亦应为设备模型,制定欧盟书面合规声明。当设备已投放市场,该声明应与技术文档保存一起。直至10年后,再透过国家级机构进行处置。

  官方形式的不符合状况也明列在新指令中。新指令指出,任何会员国应要求相关授权经营者纠正不符合状况,或有关会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已于市场上提供的设备,或确保其设备于市场中被召回或撤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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