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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EU-欧盟LVD新指令

2016-01-06

  新版低电压指令2014/35/EU发布于2014年3月29日的欧盟官方公报,2014年4月18日生效的。新版低电压指令2014/35/EU将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执行,旧的指令2006/95/EC也随之将被取代。随着指令更新,欧委会将根据新立法架构(NLF)执行低电压指令条例。

  指令(LVD)的更改体现在新立法架构(NLF),新指令并没有引入技术更改。

  新立法架构(NLF)是欧盟在2008年公布的,旨在帮助欧盟产品市场更好运行,并加强和更新将广泛范畴内的工业产品在欧盟市场销售使用条件。

  新版低电压指令(2014/35/EU)较现行指令(2006/95/EC)更详细地规定了经销营商的义务。“经销营商”指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规定详细义务目的在于使产品在直至最终用户的整个供应链过程中都需符合要求。投放产品到市场的经销营商承担主要责任,分销商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义务。

  经销营商在整个供应链中的可追溯性应十分明确。例如,制造商名称、注册商品名、或注册商标标志和通讯地址应在产品上标注。现行LVD只要求在产品上明确标注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标志;但是新指令的要求里面,如果产品进口到欧洲,需要在产品上标注制造商和进口商名称和通讯地址。

  产品上需清晰标注对应于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档的信息(如型号、序号批次)。生产商需编制技术文档,只有依据该技术文件,才能评估电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同时,技术文件也包括风险评估以及针对风险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生产商负责风险评估和针对具体风险采取的必要措施。现行LVD没有明确注明产品需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在附件IV中,新版LVD引入了强制性符合性声明模板。在相关当局需要时,制造商和授权代表或进口商必须能提供符合性声明。

  另一个主要的变化是澄清了“制造商”的定义。

  “制造商”指制造电器设备或以拥有其设计或制造得电器设备,并以其名称或商标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进口商或经销商使用自己名称或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电器设备,根据LVD,其将被认为是生产商并履行生产商义务。如果进口商或经销商修改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电器设备,并影响该产品的LVD符合性,其也将履行生产商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