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ТР ТС 011电梯安全EAC认证指南

2026-10-27

ТР ТС 011/2011《电梯安全》为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内的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设定了统一、强制、必须执行的安全要求。它的合格评定结构可以概括为"两条强制认证线 + 一道安装后声明":电梯整机与附件 2 所列安全装置必须分别完成强制性认证——也就是业内通常所说的 EAC 认证,安装完成后还要以 4д 方案做一次符合性声明,之后才允许投入使用。本文按"概况—范围—定义—前置条件—安全要求—认证—证书管理—在用阶段—标志—实务"的顺序拆解这部法规。

电梯安全

一、法规概况:给"垂直运输"立一套统一规矩

ТР ТС 011/2011《电梯安全》(Безопасность лифтов)是关税同盟技术法规序列中的第 11 号,由关税同盟委员会 2011 年 10 月 18 日第 824 号决议批准。它的立法目的写得很直接:在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内,为电梯和电梯安全装置建立统一、强制、必须执行的安全要求,消除各成员国原有准入规则差异造成的贸易壁垒,使符合要求的电梯能够在区域内自由流通。

这一定位决定了两件事。第一,它不是推荐性标准,而是强制性技术法规,凡在成员国境内使用和投放市场的电梯及附件 2 所列安全装置,都必须完成 EAC 认证并满足其要求。第二,它是"结果导向"的法规:法规本身给出安全目标和符合性确认程序,具体技术指标则通过关税同盟委员会批准的标准化清单来落实——企业自愿采用这些关联标准,即被视为满足法规要求,这也是 EAC 认证检测范围与试验方法的直接来源。

随着欧亚经济一体化推进,这部关税同盟法规在欧亚经济联盟(ЕАЭС)框架下继续适用,仍是电梯产品进入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等市场的基础性准入依据。

二、适用范围:管什么,不管什么

法规第 1 条用"正面清单 + 排除清单"的方式划定了边界,这是判断一个产品是否需要办理 EAC 认证的第一个关口。

项目

内容

适用对象

电梯(лифт)以及电梯安全装置,包括缓冲器、安全钳、限速器、层门锁、液压安全装置

排除:使用场所

矿山与煤矿井筒内、船舶及其他浮动工具上、海上勘探与钻井平台上、飞机及各类飞行器上

排除:结构型式

齿条式或螺杆式提升机构的电梯

排除:用途

军事目的专用电梯

需要注意,排除清单针对的是"使用场景"和"结构型式",而不是产品本身。同一家企业生产的同型号电梯,装在商业综合体里就需要办理 EAC 认证,装到海上钻井平台上则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判断时必须回到实际使用条件,不能只看产品目录。

三、几个决定认证边界的关键定义

法规第 2 条给出了 20 余个术语定义,其中四个直接决定"是否需要 EAC 认证""按什么单元认证"。

电梯。法规的定义是:用于将人和(或)货物在不同层站之间运送,且轿厢沿刚性导轨运行、导轨对垂直方向倾角不超过 15° 的装置。这一定义后来被提炼为认证识别用的"实质特征"。

电梯安全装置。指用于保障电梯安全的技术手段。附件 2 进一步明确了其中哪些必须强制认证——这条清单划出了 EAC 认证中与整机并行的那条独立认证线。

典型样机与尺寸系列。尺寸系列(типоразмерный ряд)指采用统一设计解决方案、仅在载重量、速度、提升高度和(或)驱动、轿厢、控制系统配置及设备相互位置上存在差异的一组电梯。这一概念是批量生产 EAC 认证抽样单元的基础。

指定使用寿命。制造商在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电梯可使用年限,是后续所有定期评估、延寿与更换决策的时间基准。

四、进入市场的前置条件:随附文件与标识

法规第 3 条确立了三项基本规则:符合本法规方可投放市场;在整个指定使用寿命内持续满足安全要求;随产品提供符合语言要求的随附文件。

随附文件必须使用成员国官方语言和(或)俄语,清单如下:

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使用与维护要求、易损件清单、困人救援方法、报废退役指引)

技术护照(паспорт)

安装图

带元件清单的电气原理图

带元件清单的液压原理图(液压电梯)

电梯及安全装置证书副本,以及防火门证书副本(如有)

提示:这份清单同时也是 EAC 认证组包的底稿,与第六条的送检材料重叠度很高,建议按一份文件体系统一准备、避免两个版本。

标识方面,电梯本体须标注制造商名称和(或)商标、出厂编号、制造年份,位置在轿厢内或轿厢上、便于维保人员查看处;安全装置须标注制造商名称和(或)商标、装置识别编号。所有标识须在整个使用寿命内保持清晰可辨。

五、安全要求的两层结构

第 4 条援引附件 1,把安全要求分为"通用要求"和"特殊要求"两层。附件 1 第 1 部分列出 32 项通用要求——这 32 项就是 EAC 认证现场检查与试验的完整考点——可以归为八个主题:

隔离与防护:设备间、滑轮间、井道内设备对用户和无关人员不可触及;运动部件须有防接触伤害措施。

门与联锁:层门、检修门、应急门、活板门、轿门未关闭或未锁闭时,须有装置阻止或切断轿厢运行。

救援与疏散:具备由专业人员将乘客从停驶轿厢中安全救出的条件;建筑发生火灾时乘客能安全离开轿厢。

几何与间隙:门洞尺寸、层站与轿厢地坎的水平与垂直间距、轿厢与井道构件间距,均须保证安全出入且防止人员坠入井道。

机械强度与运行保护:轿厢、曳引件、悬挂与支承及其连接件须能承受正常使用和试验载荷;须有限制超越端站的措施、限制下行超速的措施,安全钳与缓冲器动作时须提供减速。

乘坐条件:载人轿厢须有照明(含断电照明)、通风、双向对讲装置、超载禁止启动措施。

维护作业安全:检修作业空间尺寸与可达性、轿顶与工作平台的承载能力与防坠落措施、检修运行与停止装置(且对用户不可触及)、防止井道内人员被运动部件伤害的措施、作业区照度。

电气与消防:电气安全、层门耐火极限符合消防要求,以及电梯报废回收的安全要求。

特殊要求部分针对四类特定电梯:供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群体使用的电梯(轿厢与门洞尺寸、自动门、扶手、无障碍操纵与信号装置);消防员专用电梯(承载能力、消防员直接控制、与群控系统脱开的独立运行模式、轿厢位置与运行方向显示、防火层门、层间停驶时的消防员撤离措施、轿厢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接入远程监控装置的电梯(须能输出安全回路动作、层门非授权开启、无机房控制柜门被打开三类信号);以及可能遭故意破坏场所用电梯(抗破坏与抗纵火材料、全封闭井道、层门非授权开启时自动退出"正常运行"模式且须由维保人员复位)。

此外,电梯的能效等级须在技术文件和标识中标明。

六、认证的核心:三条路径与方案选择

第 6 条是整部法规的操作重心。结论先行:电梯和附件 2 所列安全装置,在投放市场前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обязательная сертификация)——即 EAC 认证,由依法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不能以自我声明替代。

6.1 按生产性质选方案

生产性质

认证方案

证书有效期

生产状态分析与监督检查

批量(系列)生产

1с

不超过 5 年,可续期

含生产状态分析;获证后实施监督检查,至少每年一次

一次性生产批次

3с

至该批电梯使用寿命结束

不含生产状态分析,不含定期监督检查

单台制造

4с

至该台电梯使用寿命结束

不含生产状态分析,不含定期监督检查

表 1 EAC 认证的三种方案

批量生产的申请人是制造商本人或制造商授权的人员。三条方案的检测环节相同:由认可实验室(中心)在安装现场或试验台上,按关税同盟委员会批准的标准化清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完成测试与测量,出具报告;认证机构再对申请材料、检测结果与法规要求的符合性作出分析并决定发证或拒发。

6.2 申请与送检材料

申请书须载明申请人名称与地址、制造商名称与地址、可用于识别认证对象的信息、检测地点,以及自愿采用以保证符合性的标准信息。随附证明文件按对象分两类:

电梯:技术说明;使用说明书;带元件清单的电气原理图;液压电梯另附带元件清单的液压原理图;制造商或其委托方完成的试验报告与风险分析(如有);安全装置符合性证书副本(或法规允许情形下的试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副本(如有,须由在关税同盟境内认可的机构颁发)。

安全装置:技术文件(说明、图纸、图样);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副本(如有)。

送检样机同样按生产性质区分:单台制造的送已安装完成的整梯;一次性批次送该批次的典型样机;批量生产送尺寸系列的典型样机。送检样机与出口机型的一致性,是 EAC 认证后续监督环节的核对基准。

6.3 安全装置的强制认证清单与豁免

附件 2 的清单不长,但排除项容易被忽略:

缓冲器——蓄能型中带非线性特性的、带回程缓冲的,以及耗能型;线性特性的蓄能型缓冲器不在强制认证范围内。

液压安全装置(破裂阀)

层门锁

安全钳

限速器

也就是说,EAC 认证在安全装置一侧只覆盖上述五类,整机材料里出现清单外装置的"证书"反而要警惕。法规同时设置了一项有严格边界的豁免:电梯制造企业自行生产、用于配套本企业电梯、并作为备件用于替换本企业电梯上同型号装置的安全装置,不需强制认证;但其试验程序须按关税同盟委员会批准的标准化清单执行,结果以试验报告形式出具,并在电梯认证时提交报告副本。

6.4 识别、证书内容与档案

识别由认证机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完成,目的是判定产品是否属于本法规调整对象——识别结论直接决定 EAC 认证的申报单元与所引用的标准。电梯的实质特征为四项:有轿厢、有刚性导轨、导轨对垂直方向倾角不超过 15°、有升降轿厢的驱动装置。安全装置的实质特征则是第 2 条定义所体现的功能用途。

证书及其附件须载明型号、制造商、原产国,以及曳引机、液压机组、控制系统(控制器)、轿门驱动、层门、层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液压安全装置这些部件的相应信息。换言之,EAC 认证证书不仅"认整机",也"认关键部件",这为后续变更管理埋下了伏笔。

七、EAC 认证证书的生命周期管理

EAC 认证证书不是一次性事务。法规对有效期、续期、变更、暂停和档案分别作了规定,构成一条完整的义务链。

有效期与续期。1с 证书最长 5 年;在有效期内投放市场的产品,其证书在该产品整个使用寿命内继续有效。期满前,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也可以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最长延至 5 年;延期以申请人提交的"自上次监督检查以来未对结构作变更"的说明和监督检查结果为依据,机构须在作出决定后 10 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在 10 日内通报国家监督机构。

变更通知义务。凡对附件 2 所列安全装置的结构、以及对影响电梯安全的结构作出变更,申请人必须通知原发证机构。机构分析文件后,决定是换发 EAC 认证证书,还是必须重新试验。

暂停。未履行上述变更通知义务,或监督检查结果为不合格,认证机构应暂停 1с 证书的效力。

档案保存。制造商须自电梯停产后至少保存 10 年完整的文件包;销售方(供应方)须自该批次最后一件(或单件)售出后至少保存 10 年;认证机构须在证书有效期内及期满后 5 年内保存认证所用文件副本与证书副本。

八、安装完成后:还不能用——符合性声明(4д)

通过出厂认证只是第一步。第 6 条第 3 款规定,安装在具体建筑物上的电梯,在投入使用前还须以符合性声明的形式完成一次评估,适用附件 3 的 4д 方案——这是 EAC 认证链条中位于整机认证之后的第二道关口,也是整部法规里最容易被国内出口企业忽略的环节。

声明的证据由两部分构成:申请人自有证据(安装完成后的功能检查记录、技术护照、竣工安装图、电梯安装设计文件),以及认可实验室(中心)出具的检测证据。安装图须包含校验安装符合性所需的全部尺寸与视图,包括井道、机房与滑轮间,并标明电梯对建筑结构的载荷。

实验室实施的检查与试验项目包括:设备安装与安装文件、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核查;电梯及安全装置功能检查;电网与电气设备绝缘测试、接地(接零)目视与测量检查;曳引件与曳引轮(摩擦轮)的曳引能力试验及制动系统试验(电力驱动);液压缸与管路密封性试验(液压驱动);轿厢、曳引件、悬挂与(或)支承及其连接件的强度试验。

结果以报告形式出具,副本附于技术护照,并由实验室专家在护照上作出记录。声明附于护照,护照与声明须保存至电梯指定使用寿命结束。在完成投入使用手续之前,除安装、调试和试验需要外,禁止用电梯运送人员和货物。

九、在用阶段:年度技术检验与超龄评估

投入使用后,符合性评估并未结束,而是转入周期性轨道。

年度技术检验。在指定使用寿命内,由按成员国法规认可(授权)的机构实施技术检验(техническое освидетельствование),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结果以文书形式出具,并记入技术护照。

超龄评估。电梯达到指定使用寿命后,须由认可(授权)机构实施专项检测评估(обследование),内容包括:判定电梯(含安全装置)状态,查明缺陷、故障、磨损与腐蚀程度;检查轿厢框架、悬挂、对重、导轨及其固定件的金属结构;进行绝缘测试与接地检查。评估要回答两个问题:是否仍符合附件 1 的通用与特殊安全要求;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含改造)、在多长期限内完成。最终出具结论,明确可延长的使用条件与可能期限,以及改造或更换的建议。

改造或更换完成后,须按 4д 重新评估;改造后的电梯还须额外核查:是否符合附件 1 的通用与特殊要求、安装是否符合改造设计文件、是否落实了超龄评估结论中的改造建议。评估合格后,申请人重新出具符合性声明、指定新的使用寿命,并在护照中记载使用寿命与技术就绪状态。

存量电梯的过渡安排。法规生效前已投入使用、且已达到指定使用寿命的电梯,须在法规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7 年内达到本法规要求。另外,若法规生效前投入使用电梯的护照中未载明指定使用寿命,则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按 25 年计。

十、EAC 标志、保障条款与过渡安排

通过 EAC 认证(含安全装置那条认证线)的电梯与安全装置,须在投放市场前加施关税同盟成员国统一的产品流通标志(EAC 标志),标注于每一台电梯和每一件安全装置,并在随附使用文件中体现。标志须以任何能保证整个使用寿命内清晰可辨的方式施加。加施 EAC 标志即表明产品符合本法规要求;未取得 EAC 认证的产品不得加施标志,也不得流通。

第 8 条的保障条款赋予成员国限制或禁止流通的权力:对危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电梯及安全装置,成员国须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其流通,并通知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触发情形包括不满足法规要求、关联标准适用不当,以及其他禁止流通的原因。

第 9 条的过渡安排则明确:法规生效前由成员国认可认证机构签发的电梯及安全装置符合性证书,在其签发国境内继续有效至证书载明的期满日。

十一、实务提示:六个容易踩的坑

EAC 认证的六个高频问题,几乎都能在前面章节找到对应条款:

电梯与安全装置是两条独立的 EAC 认证线。整梯认证时必须提交安全装置证书副本,因此安全装置取证必须先行,顺序颠倒会直接卡住整梯发证。

附件 2 的"除外"要看清楚。线性特性蓄能型缓冲器不在强制认证清单内,误报会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漏判则可能导致整梯材料被退。

自产自用豁免不是"免检"。它只覆盖制造商自产、配套自家电梯、作同型号备件三种条件同时成立的情形,且仍需按标准化清单试验、出具报告,并在整梯认证时提交。

1с 证书不等于"五年免检"。生产状态分析、年度监督检查、变更通知义务是 EAC 认证证书持续有效的条件;漏报结构变更足以导致证书被暂停。

出厂合格不等于可以载人。安装完成后必须走完 4д 符合性声明,EAC 认证才算真正闭合;投入使用前除安装调试试验外不得运送人员货物。

语言与档案是硬要求。随附文件与认证材料须使用成员国官方语言和(或)俄语;制造档案自停产起至少保存 10 年,销售端自最后一件售出起至少保存 10 年。

十二、海关联盟 EAC 认证机构

上海沃证机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俄罗斯 RusCertific(EAC 认证机构代码 RA.RU.10AB71)和俄罗斯 VladSert(EAC 认证机构代码 RA.RU.10MO09)等的中国区服务中心,可申请海关联盟 EAC 认证(CUTR 认证),帮助企业取得 TP TC 011 的电梯 EAC 认证。